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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评析(三)+ 查看更多
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评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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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29 18:38
原告徐某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王某卤菜店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享有第22385570号“徐家鸭子店”注册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铺门头先后使用“徐家鸭子”“徐家”“六朝徐家”等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2万元及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店铺开业不久,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已经及时更换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徐家鸭子店”近似的“徐家鸭子”的店铺门头,其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后面使用的“徐家”“六朝徐家”等并不构成侵权,且被告目前持有第38537979号“六朝徐家”(第29类)注册商标,属于合法使用。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顺利结案。
【裁判要旨】
法院在处理涉及中小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和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平衡,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从实质化解纠纷角度出发,多做调解工作,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稿件由 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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