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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评析(二)

发布日期:2022-04-25 17:24
康禾公司与奥达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4日,委托人原告康禾公司与研究开发人被告奥达公司签订项目名称为“注射用重组人促甲状腺素仿制药的临床前开发”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就该项目进行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研发费用截至2017年7月18日已支付研发费用360万元,但被告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研发工作。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研发工作,已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360万元研发费用及赔偿损失60524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开发费用20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予以上诉,后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仿制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研发项目停滞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对于委托人已支付的研发费用是否予以全额退还,不能简单机械处理,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委托开发合同的性质、约定内容、履行情况以及药物研发高风险等行业特点,要综合分析合同中相关约定相互矛盾以及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的条款,予以酌情确定应返还的开发费用。



本稿件由 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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