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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济补偿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2-03-18 15:31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亢某某与被告南京金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新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12182号
  2018年,被告金坤公司(甲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告新文华公司(乙方,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劳动派遣协议的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不再另签新的派遣协议;终止员工劳动合同或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负责等等。
  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与被告金坤公司签订《南京市派遣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原告被金坤公司派遣至新文华公司处工作,基本工资为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原告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南京最低工资标准,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二、法院审理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0)苏0106民初121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南京金坤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998元;且被告南京新文华公司(实际用工单位)对被告南京金坤公司此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案情分析
  合法的劳动派遣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认为其因被告新文华公司无故辞退导致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新文华公司认为系原告主动申请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离职原因,因双方一致确认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办理离职手续,故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派遣单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被告金坤公司已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故其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且依《劳动派遣协议书》约定,被告新文华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结论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经济补偿金应依法由劳动派遣单位支付。而大多数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派遣协议书》都会约定终止员工劳动合同或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实际用工单位负责,故实际用工单位一般会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本稿件由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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