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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教育培训机构“跑路”,我们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2-03-18 15:31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厦门市思明区环球西语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5601号
2018年8月12日,张某某与思明培训中心签订《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及《学生注册登记表》,约定由思明培训中心为张某某培训英语课程,学习时间从2018年8月12日至2021年2月12日,学费为41000元。张某某已依约支付了全部的培训费用。
  2020年1月,思明培训中心通知,因受疫情影响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开学授课,决定春节假期后暂缓上课。至2020年3月份思明培训中心的厦门所有校区均未有任何线上或线下开课的通知,任教老师集体辞职,所有学员均无法正常上课,负责人也一直未出面处理停课事宜。
  截至起诉之日,张某某所上课程进度为40%,剩余60%的课程进度未完成。现思明培训中心明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张某某依法起诉。
  经审查,张某某提交的《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学生注册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有钱花”平台明细与协议、公众号声明、公众号品牌焕新公告、海西晨报新闻报道、公告费发票等证据均有提供证据原件供核对,法院均予以确认。

二、法院审理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张某某教育培训费用24600元。

三、案情分析
  受国家“双减”政策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外加自身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最近一段时间培训机构破产倒闭甚至卷款而逃的新闻频现,一些预先付了培训费用的人可能面临退费无门的局面。其实,人民法院已经为受害人群提供了有效的维权路径。
  因培训机构以各种原因导致关闭且至今仍未开课,足以表明该培训机构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当事人要求解除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充分,法院会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张某某自认课程进度为40%,思明培训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张某某提供剩余课程培训,法院依法支持思明培训中心退还未培训课程对应的教育培训费用24600元[41000×(1-40%)。

四、结论和建议
  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提醒,在教育培训活动中,一方面应要求培训机构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签约前核对清楚签约主体,充分了解协议内容,例如合同期限、退款条件、违约条款等具体事项,同时对于提前缴纳的培训费要求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款收据。另一方面,要保管好合同和缴款凭证的原件,在出现培训机构违约等的情况时,才能够通过诉讼等方式及时有效地维权。

本稿件由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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