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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超时加班导致猝死,用人单位该担何责?

发布日期:2022-03-04 17:05

  一、案情简介
  《广州恒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拓奇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汕尾红海湾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6480号
  2016年10月1日,黄某冲与恒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约定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恒驰公司为黄某冲参加社会保险。后恒驰公司将黄某冲派往拓奇汕尾分公司工作,住在公司租赁的宿舍内。2017年6月2日7时许,黄某冲的同住室友骆某明发现黄某冲手脚冰凉,已经死亡,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9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黄某冲符合致右室心律失常性心肌病而猝死。2017年7月2日,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白沙湖派出所出具证明,载述黄某冲于2017年6月2日正常死亡,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
  上诉人广州恒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驰公司)、上诉人广东拓奇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汕尾红海湾分公司(以下简称拓奇汕尾分公司)、上诉人广东拓奇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玉兰、被上诉人黄文鑫、被上诉人黄文钧、被上诉人黄辉平(以下简称黄玉兰等4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944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审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粤01民终6480号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拓奇汕尾分公司对黄某冲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由广东拓奇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黄玉兰等4人424046.5元;恒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情分析
  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中输入“加班猝死”或“过劳死”等字眼,可以看到近年来劳动者因工作负累过重而猝死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一现象也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发生本单位员工加班后回到家中猝死的事件,除了积极安抚家属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要考虑其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明确了工伤及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其中较为接近的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情形(即“双工+48小时”)。然而正如本案案情所显示,黄某冲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在其下班回到宿舍后死亡的,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双工+48小时“”的规定。因此,在目前的立法框架和司法实践中,很难将员工的猝死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应认定为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劳动者的猝死存在因果关系?
尽管劳动者猝死不属于工亡,但这并没有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
  本案中,黄某冲猝死前一日即2017年6月1日,加班至晚上8—9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1小时。拓奇汕尾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当日安排黄某冲加班存在特殊原因,亦未举证证明其对黄某冲提供了健康保障措施。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黄某冲及同事超时加班为常态。以上说明拓奇汕尾分公司严重忽视对黄某冲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认定拓奇汕尾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仅要有侵权人的过错行为,而且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应当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也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中最难的部分。
  本案中,经鉴定黄某冲符合致右室心律失常性心肌病而猝死。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说明猝死是系与患者身体器官的病变或突然病变有关。2016年10月11日汕尾中山医院体检报告显示黄某冲为窦性心动过缓伴心率不齐,并建议到心内科进一步诊治。之后拓奇汕尾分公司未注意到黄某冲的身体安全状况,一直存在安排超时加班的事实。根据证人证言,黄某冲2017年6月1日8时—9时左右下班后,同往常一样回宿舍洗漱、聊天、休息,中途未至其他场所参加可能有损于健康的其他活动。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拓奇汕尾分公司安排黄某冲超时加班与其死亡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黄某冲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3、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亲属支付哪些费用?
  在确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其赔偿劳动者亲属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须承担的费用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近亲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如该员工有被扶养人的,须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结论与建议
  对于目前“双工+48小时”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学界虽有诟病,但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确实无法通过工伤保险的途径为过劳死员工的亲属提供救济。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一定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仍然可能依据举证情况承担不同程度的侵权责任。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安排中制定合理的加班政策,并注意员工的身心状况,避免“过劳死”等悲剧的发生。



本稿件由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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