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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22-02-11 14:08

  

  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员工因工被派往疫区出差执行工作任务时而罹患新冠肺炎的,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对工伤的认定情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扩充,主要分为“应当认定工伤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因工被派往疫区出差,可以属于应当认定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除外。可见,《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中对“因工外出期间”的解释是暗含“由于工作原因”的因素的,而这种因素又导致了后来的伤害。此外,该种情形下也并未如“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中所规定的要求造成“事故伤害”、“意外伤害”等后果,而仅概括规定为“伤害”,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可被认定的范围,“因工作原因罹患新冠肺炎”也理应包含在内。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情形,司法机关也倾向于认定应认定为工伤。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一中行终字第10858号案中,员工孙某某作为威德信公司职工被外派到非洲乍得从事钻井监督工作,从非洲回国后因病死亡。后经调查,孙某某在返回国内前即有发热症状,但因其病情发展迅速,医疗机构未能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造成了孙某某死因不明的情况。审理法院认为,在患病经过和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遭受伤害的职工的利益。本案中,对于孙某某的死亡,威德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无疑地证明孙某某的死亡不是因为在乍得工作所致,则应当倾向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后北京一中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孙某某的死亡构成工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川1181行初172号案,该案中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其基本精神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伤亡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应倾向于保护遭受伤害的职工的利益,故在王某某感染风疹病毒的原因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综上,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的司法实践,对于员工前往疫区出差执行工作任务而罹患新冠肺炎的,具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可以被认定为是工伤。

本稿件由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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