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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权利在《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的关注和保障

发布日期:2021-09-26 08:20


 

前  言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生效,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六大领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涉农企业和企业家的生产经营产生了积极影响。那么《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如何以法律条款来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利?

  一、国家态度——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据此,企业家以多样化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参与乡村振兴活动,是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的。对于在乡村振兴活动中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家,将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层面的表彰和奖励。

  二、创新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六到十八条强调了科技创新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的特殊作用。

  1、国家通过强化专项财政投入,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强调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促进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2、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推动农业机械化产业、农业信息化产业融合推广,促进产业成果与农业农村农民共享。

  我们认为,企业作为市场中最具活力的参与者,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品推广、品牌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用。在《乡村振兴促进法》落地的当下,企业在生物种业、农产品加工、特色农业;智慧农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康养、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大有可为。企业家可以因势利导,推动企业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结合,做大、做强企业。

  三、科技助力——推动建设数字乡村,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八条强调乡村振兴走产业特色化、产业数字化道路,依托乡村特色资源和生态优势,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融合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该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三款鼓励企业家通过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到乡村发展特色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农村特色产业。

  企业家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作用,推动新技术、新产品以产业化形式向农村拓展,主动培育农村优势特色产业、农村优势科技产业,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四、融资保障——加强农村金融保障体系

  资金流问题是困扰企业发展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到第六十六条从法律层面设置了乡村振兴的新型投融资方式。

  从国家层面,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从企业层面,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规范化债券市场,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从金融机构层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从保险公司层面,完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型保险联合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上述条文从法律层面为企业在农村发展产业链提供了理论上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考虑到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乡村振兴战略的统筹安排,我们可以相信,这种优质投融资环境在未来较短时间内就能落到实处,减少企业发展的资金负担。

  五、社会责任——以环境保护、生态养护为社会责任

  乡村振兴不能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代价。《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违法转移;禁止将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违法转移等。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也同样明确发展特色产业不能破坏农村生态环境。

  发展环境友好型企业是当今时代的潮流,我们很明显能感受到国家对于低污染、高效率企业的欢迎和支持。企业家在创办新企业或扩大再经营的过程中,更应重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社会责任的担当,以防范未来因污染防治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是农业农村法律体系修订的第一站,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到2025年,乡村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将更加优化。广大企业家朋友们,可以充分利用党和国家在乡村振兴过程中释放的红利,在拓展企业生产能力、运营品牌能力的同时践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律师简介


 


 

本稿件由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张承东 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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