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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服务 > 以案说法

使用知名注册商标造成市场混淆是否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仿冒行为?

发布日期:2021-08-10 10:48

  一、案情简介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0)浙8601民初1624号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共同享有涉案 “头条”、“今日头条”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原告认为,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故事公司)有意将其网站命名为“头条百科”,并在网站多处使用“头条”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与用户接洽中,对其“头条”百科网站是否属于“今日头条”存在模糊回应,导致用户认为其网站与两原告存在某种关系,而对网站的运营主体产生混淆误认,并造成负面评价。请求深圳故事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450万元。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两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行为保全,要求深圳故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头条百科”和“头条”标识,及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供了450万元的担保。法院认为,“头条”、“今日头条”涉案商标,均属于高知名度和高关注度的内容服务应用标识,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使用“头条”标识的行为可能会降低相关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遂裁定深圳故事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网站使用 “头条”、“头条百科”标识,以及立即停止使用 “头条”标识的误导及虚假宣传行为。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裁判,深圳故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两原告涉案“头条”、“今日头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今日头条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00元。
  三、案情分析
  侵权者利用驰名商标标识进行仿冒而产生的混淆误认结果,依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应在商标法调整范围内给予保护,不宜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进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双重保护和评价。
  本案中深圳故事公司在经营其“头条百科”网站中,其客服人员在与客户接洽、商谈过程中,暗示其网站属于“今日头条”,借助两原告的商誉引起消费者对其网站运营主体的混淆误认,并已经引起网络用户对两原告网络服务的负面评价,两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易使相关网络用户对其网站服务来源、服务信息质量、内容等与原告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今日头条”及“头条百科”具有某种关联性,客观上增加了深圳故事公司网站的知名度以及点击量、使用量。上述该混淆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然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尚不存在除针对涉案商标之外的仿冒事实。
  四、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中的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稿件由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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